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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审计全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督促整改审计查处的问题;承担上级审计机关组织的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地方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和捐赠项目的财务收支;在审计权限内组织审计地方金融管理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组织审计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股份制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按规定经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和委托,组织审计驻市中省直单位资产、负债、损益;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